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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通投诉通道杜绝工程建设招投标“猫腻”


 发布时间: 2017-05-26     

  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今后对于我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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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今后,各级发展改革、经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商务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层级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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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于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分别由发展改革、经信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于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物资采购招标中违法行为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投诉,分别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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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将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也将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作者: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