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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地方债招标规则 投标失败容忍数提至4次


 发布时间: 2017-05-26     

  财政部5月15日公告称,该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规则要求,承销团成员在2012年地方债发行投标中,未达到最低投标量或最低承销量的情况累计达到4次的,将不得继续参与2012年地方债发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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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去年的规则相比,投标失败的容忍次数从3次提高到了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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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显示,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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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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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量方面,对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甲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3%、30%;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招标量的0.5%、1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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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销团成员最低承销额按招标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