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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实行 集中交易统一监管


 发布时间: 2017-05-26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全国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集中交易、统一监管。2008年,深圳市以市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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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第三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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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规定,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