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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须公开招标


 发布时间: 2017-05-26     

  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务院医改办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参与新农合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公开招标确定,委托经办费用标准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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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意见明确规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坚持自愿,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均有合作意愿;商业保险机构应取得健康保险业务资质;商业保险机构网络应该健全,具有完成委托经办任务的一般条件;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并且提供相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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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意见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应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合作,规范运作、持续发展,强化监管、改进服务等基本原则。商业保险机构委托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委托经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严格基金监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参合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补充商业健康保险;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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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卫生部农卫司副司长聂春雷19日指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有助于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也为参合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审核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