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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企业履约情况将影响投标信用


 发布时间: 2017-05-26     

  日前,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下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多种履约违约情形进行定分值评价,评价分数将纳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成为政府部门监督规范工程施工行为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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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规定,评价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到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束。在评价周期内,每季度评价一次。评价得分满分14分,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应办法规定的14种情形进行扣分。每次评价得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以后投标的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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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这14种情形包括: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未在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进行合同备案;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驻现场;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和履行期限;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经理;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肢解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或者拖欠工人工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专款专用;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滞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计划安排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未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作者:王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