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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实行严进严管


 发布时间: 2017-05-26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甲乙级招标代理注册资本均提高200万元,并提高了对专业人员数量比重要求,在资格认定与管理上呈现出严进严管、认定与管理并重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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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管理办法》将预备级正式纳入该类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使得该类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甲级、乙级和预备级三级。甲级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不变,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招标代理业务范围由原来的可以从事“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调整为“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预备级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为可以从事“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该类项目的招标代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乙级资格满2 年、预备级资格满1 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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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与此相对应,《管理办法》适度提高了各级资格在注册资本、从业人数、专业人员、项目数量等方面的条件。甲级招标代理的注册资本从原来的不少于800万元提高到“不少于1000万元”,从业人员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提高到不少于60人;乙级招标代理的注册资本从原来的不少于300万元提高到“不少于500万元”,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预备级招标代理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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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此次资格条件另一主要变化之处是将招标师数量纳入从业人数要求之中。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甲、乙、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数均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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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此外,《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其中规定,对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将给予警告,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近3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处罚的代理机构不具备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该类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由原来的3年调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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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之间的管理权责。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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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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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管理办法》共5章36条。将于4月2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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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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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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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已经启动。各申报机构应于5月15日前将申报资料送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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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5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此次资格申请范围包括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及资格延续3种。凡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已取得预备级资格或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的机构,均可提出相关资格申请。其中,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可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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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要求各申报机构于5月15日前将申报资料送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6月15日之前将初审资格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上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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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要求,此次资格审批将严格按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相关规定执行。《通知》规定,相关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机构,如果暂不能达到第13号令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有关招标师要求,但经过审查其他条件符合第13号令及本通知规定的,将给予延续资格一年。上述管理办法于3月2日发布,并将于4月2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首次将招标师数量纳入从业人数资格认定要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