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峰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反映在该县2011年15座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15标段清塘水库第一中标排序人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水电公司)在近三年内有过不良记录,在其他省市有被处罚的事实。该院对此开展预防调查,经调查举报属实。该院随即向业主单位横峰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举报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建议书发出后,业主单位迟迟不予纠正。 \r\n \r\n 横峰县检察院将这一情况向市检察院汇报后,市检察院预防处高度重视,对此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同时联合横峰县检察院与市水利局、横峰县政府、横峰县水利局进行座谈,明确指出举报属实,第一中标排序人新余水电公司确实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江西省实施招投标办法》、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之一,应作废标处理;横峰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有理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横峰县水利局最终采纳了横峰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取消了新余水电公司第一中标排序人的资格,由排序第二的某公司中标。 \r\n \r\n 经过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有效维护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严肃性。作者:邹志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