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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圈子”已成招投标市场顽疾


 发布时间: 2017-05-26     

  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是选拔优质建设企业、预防建筑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据相关调查研究发现,建筑市场上隐匿的一些“熟人圈子”,已经织就了一张张严密的围标、串标违规违法网络,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亟待规范整顿。“熟人圈子”已成市场顽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月1日起施行。国家也将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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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仅凭一部地方法规难以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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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针对工程项目中的围标串标行为,今年1月初,青海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投标市场进行了一次检查。这距2011年12月1日,我国首部有关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的地方性法规文件——《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刚满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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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肯定法规收到一定效果的同时,主管部门也并不讳言,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仅凭一部地方法规难以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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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坦诚地讲,如果不是‘窝里反’,监管部门一般很难得到有力证据查处围标串标行为。”青海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朱应龙说,因为串标围标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加之缺乏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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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监管部门很难从招投标程序上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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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甘肃省某招投标公司负责人李经理也透露,目前,国内各地建筑市场大多都存在一个个“熟人圈子”。这个熟人圈子的成员包括招标方、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资质的投标企业、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在招投标市场形成一种招投标联盟,实行轮流坐庄。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这次投标由甲企业中标,下次投标由乙公司中标,再次由丙企业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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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这个‘熟人圈子’的制约力非常大,如果某一公司单方面违反游戏规则,不配合甚至出卖圈子成员,那么以后将遭到普遍的打压,很难生存。”李经理说,面对这种行业潜规则,不少企业都会选择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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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调查,2010年,青海省查处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招投标串标围标案件,这是一起典型的圈内人暗箱操作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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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0年,在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招标过程中,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由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韩某私下建议,建设单位设立总额达1000多万元的大额履约保证金门槛,与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投标企业串谋,由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这些企业收取多家企业资质参与串标围标,最后由前者中标后分享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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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涉案人员和企业都长期在青海市场从事建筑工程和招投标事务,早已形成一个固定的利益圈子。朱应龙说,最早得到这起案件的线索,还是因为他们圈内人利益分配不均,内部有人告发。也就是说,“内讧”是这个案件最终水落石出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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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违法代价确实太小,信用体系建设可有效遏制“熟人圈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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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虽然违法分子频频落网,但为何仍有大量企业和人员前仆后继地触犯法律底线呢?“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违法代价确实太小。”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高永宏说,上述案件中的两个主要涉案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仅被处以20万元罚款,主要的围标企业才被处以3万元罚款和当年考核不合格。这些罚金不仅对于这些公司来说无关痛痒,而且一旦成功即可获取上百万甚至千万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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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现在,全国各地都已开始重视这个问题,此次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对哪些是违法行为做定性,为加大惩戒做好法律准备。”朱应龙说,在此基础上,国家在2012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中,加重对此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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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调查中,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普遍认为,除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的运转机制,是消灭“熟人圈子”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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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多年从事招投标工作的李经理指出,招投标的资格预审环节一定要创新,以杜绝业主利用资格预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搞假招标的现象。对一般工程项目不需要资格预审的,要允许多一些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对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从实际效果看,正式投标的人越多,成功的机会就越少,围标、串标和收买专家的成本就越高,也更加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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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高永宏说,近年来,工程招标领域牵涉的腐败行为有加剧趋势,一些干部充当“熟人圈子”的保护伞和领导者,导致围标串标行为更加错综复杂。他建议,在市场监管方面,应实行完全的政企分离,消灭“熟人圈子”背后的利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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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在国际上,招标工作基本上是由交易中心等中介机构来完成的,受中央投标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监督。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已明确了招标工作应由业主或业主代理人来完成,但是实际上,招标工作的绝大部分是由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来完成的。这样一来,招标办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职能不够明确。因此,改革的方向应是将招标办与交易中心彻底实行职能分离,把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和市场的服务职能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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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朱应龙认为,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遏制“熟人圈子”的生存发展。他建议在招投标领域建立信用标准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的基本框架,尽快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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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破解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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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按照《条例》,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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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问题大量存在,比如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为此,《条例》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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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针对某些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的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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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了确保公开公正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落实,一方面,《条例》明确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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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另一方面,《条例》完善了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比如,有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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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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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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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针对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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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条例》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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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国家将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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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目前,一些地方设立了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有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条例》将其称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在功能定位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在设立的层级上,《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