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出台至少体现了三个亮点:一是就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甚至合同签订过程作了比较明细的规定和预防处理。这是作为《实施条例》本身的要求,也是经验的总结。例如对串通投标作了明确的认定,以及对评标的规范等。二是首次就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它的功能定位。如隶属关系、层级及性质作用等。《实施条例》提出招标投标信用制度。这是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非常重要的法律支撑。三是《实施条例》就实际中开始的招标师资格予以明确。这是招标投标职业发展的基础保障。总之,对人的专业性的要求、对机构的功能定位、对操作的细化和监督三条主线点燃《实施条例》的政策亮点。 \r\n 《条例》主要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问题需要上升到管理层面予以解决,甚至需要决策、管理监督和执行三者的有机结合。但由于法律的局限和难以突破的部门利益性,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仍然各自为政,即使《实施条例》出台,招标投标过程中问题的继续存在依然会埋下隐患。举个简单的例子,社会招标代理由于资质认定不统一、管理混乱而产生许多问题,有的甚至勾结业主及投标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急需统一管理规范。但《实施条例》依然是部门认定,分散管理,各自监督。这对于实践中有的地方综合管理监督的改革创新是个挑战,对于地市及基层政府实施招标代理统一管理也是个挑战。 \r\n 《条例》出台有其积极意义,但招标投标领域的问题除了强调法律法规的作用外,更需要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比如贯彻“二十字方针”,即体制健全、制度完善(形成一套管理制度、业务制度和监督制度)、职业发展(必须注重廉洁、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和职业技术)、科技促进(以科技信息、电子化为重要载体)、服务为本(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为公众和当事人服务)。法制是手段,体制建立健全是根本,是基础。招标投标领域面临的不透明、不规范、不廉洁、不诚信等问题不单是《实施条例》所能解决的,需要靠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合力,以及严格执法和监督予以解决。(王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