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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两次严重违法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我国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 2017-05-26     

  为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国务院近日公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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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条例》的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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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投标人之间为牟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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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此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6种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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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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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人自投标资格被取消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