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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期”须纳入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2017-05-26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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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条例第12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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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之前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建设单位随意压低建设工程费用情况普遍。对此,条例作出禁止性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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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市政府正在制定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对专项资金的缴存主体、时限、比例、监管部门以及建筑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包括使用年限)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