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1月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行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以任何名义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如违反本禁止令,则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本案所涉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n \r\n 被告人周某,个体建筑承包商,挂靠盐城市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江苏省某农场承做工程期间,于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向农场农业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张某贿送共人民币计50000元。 \r\n \r\n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