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近日,石家庄市对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如何认定进行了规范,要求不得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r\n \r\n 规范指出,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等,这都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r\n \r\n 同时指出,投标人在投标中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