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津县检察院就一起招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预防调查,对招标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r\n \r\n 今年6月份,延津县政府采购2011年度扶贫开发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业主延津县扶贫办委托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6月8日至6月12日对5个扶贫村内道路进行公开招标报名,在招标文件10-1-3工程支付款当中注明付款方式是:工程完工验收付款40%,一年后付款30%,剩余30%两年后的10日内付清。而招标单位在报名截止后,于6月16日又发了一份补充通知,工程支付办法更改为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款90%,剩余10%一年后付清。 \r\n \r\n 付款方式是投标人敏感问题,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经济效益,招标单位这一可能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的行为随即引起了一些单位的投诉。延津县检察院预防局根据投诉迅速组织人员进行预防调查,经查延津县扶贫办在招标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背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延津县检察院随即对扶贫办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立即纠正。延津县扶贫办根据检察建议废除了补充通知并通知了各投标单位,从而体现了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原则,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李培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