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上,提交二审的《云南省招投标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六类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招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政府融资项目;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项目。 \r\n \r\n 对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经专家确认为专有技术,致使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等情形可不招标。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补充了禁止转让和违法分包的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