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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强国有投资房屋市政项目招投标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5-26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实施暂行办法》已于日前出台。3个暂行办法对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发包管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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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规定,上述工程在预选承包商管理方面,规定承包商在两年内,如有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商工程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或因严重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拒绝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等情形的,不予列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已列入名录的,给予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处理,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升级或重新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廖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