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人们都在盼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早日出台。但是,大家的期望值不要太高。Laochan 以为,至少有两个问题要让《条例》头疼。 \r\n 第一个问题是,是否要在《条例》中写上:“本《条例》适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本《条例》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r\n 想当初,《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使《招标投标法》丧失半壁江山。在两《法》分治的今天,一部《实施条例》又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呢!在“《政府采购法》要管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喊声中,《条例》能有作为吗?不是也有“业内专家”呼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吗? \r\n 实际上,在两《法》分治的情况下,有没有《条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两《法》统一。Laochan也提出过两《法》统一的方案,即,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中的“工程”两字删除。由现在的“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改为“第四条 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r\n 如果没有能力将上述“工程”两字删除,《条例》又有什么用?一个“高层论坛”都没有能够将财政部等五个部委协调到旗下,一个《条例》又会有什么结果呢? \r\n 第二个问题是,《条例》是否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r\n 进一步剥夺招标人定标决策权的现象越演越烈。更有甚者,居然不允许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为什么定标权应该归招标人,我已经在《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一文中作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r\n 如果《条例》把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势必公开承认现在漫天飞舞的《实施办法》/《管理办法》错了;如果不归还给招标人,势必将继续违背《招标投标法》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决定。 \r\n \r\n 任重道远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者:钱忠宝)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