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法学博士、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黄冬如在第二届公共采购论坛上提交的论文中指出:两部条例要很好的融合和互动还需解决三大体制和机制问题。 \r\n 其一,衍生和融合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需衍生和融合工程或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业主或招标人、采购人、集中机构、工程交易机构或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需求和程序规范、培训、监督和救济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r\n 其二,两部条例当事人性质、地位职能和试用范围要清晰界定。尤其对当前出现的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的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中心、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等要在法规中进行清晰明确界定。 \r\n 其三,逐步实现工程招投标、货物、服务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相统一的行为规范。四者都属于公共采购的一部分,都有廉洁、透明、竞争、规范等要求,应当在公共采购的统一原则下,根据当前实际,有效区分不同类别的采购模式,实现公共采购的新融合。(记者 徐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