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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主体建筑:总包还是分包 业界呼吁修改招投标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5-26     

  随着钢结构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公用、民用建筑中,在建筑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钢结构建筑作为一个行业,在建筑市场的地位也发生很大变化。但是,现行的市场招投标管理体系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仅严重制约着钢结构行业的正常发展,甚至与现实相悖。譬如,《建筑法》明确规定,主体工程不准非法转包、分包。但事实是,钢结构企业作为专业分包或构件加工厂家,又不能直接参与建筑工程的投标,只能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加工、安装的服务。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只能由土建企业投标总承包。而多数土建单位由于在钢结构专业技术、设备、人员方面的欠缺,中标后只能选择钢结构企业分包,造成事实上的转包行为。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总承包单位将成本风险转嫁给钢结构加工、安装企业的事情常有发生。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钢结构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建筑业水平的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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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建筑法》制订、实行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时钢结构建筑的普及和发展远未达到目前的规模和水平。鉴于此,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强烈呼吁,“为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推动钢结构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公平、规范的法规,有关法规应及时作出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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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界认为,应修订现行的建筑市场招标办法,在进行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大型公共设施和超高层建筑的招标时,采取土建和钢结构联合招标或钢结构单独招标的方式,由业主直接与钢结构企业签订工程合同。这样,既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同时也利于我国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一些负责建筑市场招标工作研究的领导也认为,按照现行的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主选择低价中标是不可避免的,目前采取的综合单价和清单报价的方法投标都是在拼价格,而市场监管部门又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工程招标做到合理低价或优质优价。这也是有些总承包单位将成本风险转嫁给钢结构分包单位的重要原因。而不合理的造价对于保证钢结构施工的质量安全等,都会形成制约。他们希望有关协会在调研的基础上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或建议,报送有关部门,以配合出台更加规范、更加合理的建筑市场招投标规定,从工程安全、降低造价、提高质量等方面强化各方责任,使钢结构建筑工程真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作者: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