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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程质量三次不合格 取消新区建设投标资格


 发布时间: 2017-05-26     

    6月15日,兰州新区召开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共同商讨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兰州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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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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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要会同施工图审查单位、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外业核查及内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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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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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直接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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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兰州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布工程质量“红黑榜”,凡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检查达到优良的单位记入“红榜”,在投标时给予加分;凡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记入“黑榜” 在投标时给予扣分,直至取消其投标资格。(记者 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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