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今日联合发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r\n 暂行办法共九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诸备点布局、承储企业确定、储备轮换与动用、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和罚则等。 \r\n 依据暂行办法,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是指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承储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即储备点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 \r\n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布局遵循辐射范围广、应急能力强、储备成本低、环境污染小的原则。重点部署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 \r\n 对于承储企业的确定,暂行办法也明确了其具备的条件,要求其煤炭资源充足,煤矿生产能力在2000 万吨/年以上,煤质优良稳定,适用于多数电厂;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在100 万千瓦以上;具备良好的区位优势和运输条件;综合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等。 \r\n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承储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采取招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记者周芬棉 )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