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提出明确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实施中的实际需要、风险因素并制订相应的办法。 \r\n 一律公开抽签确定代理机构 \r\n 以前国有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一般情况下由业主选择,容易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情况。为此,新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日前,向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至少包含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在内的三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国有投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取,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r\n 国有投资项目取消业主评委 \r\n 新办法对国有投资项目取消业主评委,所有评委均需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办法规定,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要求,或名册中专家数量不足的,经批准并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可以由招标人择优选择或邀请评标专家。办法还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或对评标专家施加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应当进入专用评标场所,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 \r\n 完善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r\n 新办法完善了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公示制度。一是及时向社会公布评标结果等情况。招标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使用信息平台。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结果、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控制价、评标结果、中标情况共七项内容向社会公布。二是将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通过信用评价成果向社会公示。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无效投标、业绩证明材料未被认可、投标文件雷同而被废标、提交虚假材料等情况,应在扬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调查认定事实后依法进行处理。对不按招标文件等规定参加招标投标、无故放弃投标等非正常投标行为,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扬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调查认定事实后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