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监理制度。制定区《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实施办法》和《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监管指南》,切实落实对现场监理人员到位率、监理工作承诺、监理费,同时实施监理定期报告制度,跟踪督查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意见。 \r\n 二是规范承发包管理。梳理分包合同登记审核的内容与标准,严格把握分包合同备案流程;拟定“建筑企业招投标现场监管操作细则”,明确规定将检查中标单位工地现场核查项目经理有无变更、督查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费是否到位、审查与标书不符的重大变更有无依据、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与现场施工组织方案是否一致等。 \r\n 三是形成动态监管网络。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制度和在建工地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分析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通报企业优良或不良记录名单。 \r\n 四是组建区建筑安全稽查队,负责查处建筑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