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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或将纳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17-05-26     

  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自本通知实施一年多来,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招标活动得到极大的规范、也极大推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使用推广,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中的重要性还没得到充分的体现,为强化招标代理资格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中的必要性,国家发改委将在一些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明确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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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问题,国家发改委投资司韩志峰处长在“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会议”指出,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投资条例》都已经报到国务院法制办,力争在这两个条例中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做出相应规定。此外,发改委目前正在起草关于中央投资管理的两个文件:《中央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中也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使用提出要求。(文/马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