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促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监察部等九部门下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来,各地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进展尚不平衡,一些地方至今尚未建立公告平台,一些地方虽建立了公告平台却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公告。为加大落实力度, \r\n \r\n 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又联合九部门下发《通知》,对各地方、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通知》要求,2010年5月底前,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在本部门网站上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做好公告平台维护和管理工作;已经建立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告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的建立统一的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r\n \r\n 近日,刚刚落幕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会议”上,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处长孟玮在指出,争取今年年底前,建立起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市、县四级公告平台。(文/王日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