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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措施”健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5-26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36号令,确立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制度。从目前来看,这项资格认定文件已发布5年多,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根据情况变化和这几年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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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韩志峰处长在出席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将采取“四项措施”健全2005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管理办法(3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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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明确提出:提高各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门槛;减轻各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业绩申报工作量;重视各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增加各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师比重四项措施为修改36号令的初步设想。(文/马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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