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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提法欠妥


 发布时间: 2017-05-26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并设置了“禁令”,规定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新华网北京8月23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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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地制止代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公权私用。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民)直接选举或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依法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言人,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公权行使。然而现实中,极少数代表利用其特殊的代表身份干涉有关机关、组织的正常活动,如草案所涉及的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公权私用,牟取个人利益。其行为确实与代表身份不符,也超越了代表的法定权限,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代表法修正设置相关"禁令"条款,依法制止公权私用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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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笔者认为,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这句话提法不妥。虽然代表“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在现实中多有发生,但是其它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有关机关、组织正常活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该条文仅列举具体司法案件和招标投标两方面具体情况,的确能起到制止代表在这两方面公权私用的良好法律效果,但对现实中还存在的公权私用现象仅用一个“等”字模糊过去,作为法律用语表述显得不够准确、全面、严谨。对此,笔者建议:代表法修正将“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这句话调整为“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有关机关、组织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