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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两个《办法》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5-26     

  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落实《陕西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陕工治组发〔2009〕2号),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我委近日出台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和《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核准办法》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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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适用审批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制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中,按照相关编制规定和要求,应当包含不可或缺的招标实施方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并对核准招标实施方案的时限做出了规定。对于确需改变或调整经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该办法还对因涉密或抗险救灾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认定机关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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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 1531号)制定,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在内的所有涉及招投标的违法行为都将被留下记录并向社会公告6个月。记录还将作为资格认定,资质审查、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也将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可做出十类行政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在本地区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本地区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本地区一定时期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