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温岭市工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李某等7人串通投标行为共处以10万元罚款。 \r\n 经查,2009年12月17日,温岭市新河镇市民路菜市场有限公司发出通告,整体对外承包菜市场经营管理权,期限为两年,竞标底价为每年60万元,一次竞投,两年同价承包。获知该通告后,李某、陈某、颜某、徐某、徐某、陈某和陈某等7人各自缴纳10万元保证金参与了投标报名。12月24日下午市场开标前,7名当事人在场外协商确定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通过内部竞价约定,当事人李某以每张投标票2.9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他6张投标票,被内定为中标人。在竞标时,李某以60.02万元/年的价格正式中标,取得了该菜市场的经营管理权,颜某、陈某报价60万元,其余4人报价60.01万元。当天下午,李某按约定分别给六名当事人每人2.9万元作为报酬。2009年12月25日,李某与温岭市新河镇市民路菜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并于2009年12月27日缴纳了一年60.02万元的承包费。 \r\n 温岭市工商局认为,7名投标者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仇曙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