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韩志峰处长在刚刚落幕的2010年全国招投标领域年度聚焦会上介绍了我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认定情况。他指出,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节能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2005年9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于2006年启动第一批资格认定工作,截止目前已经完成了三批认定工作,共有444家招标代理机构获得了相应资格。其中甲级机构97家,乙级机构265家,预备级机构82家。这些机构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目前,第四批资格认定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共有400多家机构提出了资格申请或者升级申请。 \r\n \r\n 据介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设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19条、《招标投标法》第14条、2004年国务院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 \r\n \r\n 他强调,在整个资格认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原则,力求结果公平合理。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