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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次提出招投标监管标准解决执法难


 发布时间: 2017-05-26     

  我市首次提出虚假招标、串通招标、串通投标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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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监管新规解决执法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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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张跃彬)日前,市人民检察院、市建设局、市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省乃至全国首次提出了虚假招标、串通招标、串通投标的判定标准,有效解决了执法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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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国有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室内外装修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等必须进入市建设市场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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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中出现的劣标高评、优标低评或对某一投标文件评分畸高或畸低又不能合理解释的,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去掉其评分,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加强对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违法及“霸王”条款,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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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通过比选的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接受市招标办的监管;投资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推荐五家招标代理机构,在市招标办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和计算机评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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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严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虚假招标、严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严禁投标人串通投标和严禁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四个严禁”,在全省乃至全国首次提出了虚假招标、串通招标、串通投标的判定标准,通过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登记与披露制度、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等制度,使失信违法者受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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