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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给予11种处罚


 发布时间: 2017-05-26     

  重庆市安监局近日出台规定,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给予11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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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停产整顿3个月。2、安全监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3、银行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发放、新增贷款。4、证券监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审批上市。5、保险机构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按照保险费率上线核定应缴保险费。6、招投标机构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等项目投标资格。7、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8、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线顶格处理。9、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必须一次性存储足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员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0、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强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2次。11、连续二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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