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楼倒倒”、“桥脆脆”等事件多有发生,工程建设领域中的招投标问题一再引起人们的关注。 \r\n 不久前,国家十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省级部门5月底前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并对违法企业予以惩罚。 \r\n 限制或者禁止“污点”企业参加招投标,能否成为治理招投标中问题的良方? \r\n 建违法黑名单 曝光违法行为 \r\n 限制污点企业投标 \r\n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问题、腐败问题高发,引起了人们强烈关注,其中尤以招投标环节为甚,招投标领域成了腐败重灾区。 \r\n 中共浙江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马光明日前撰文指出,招投标领域问题突出,投标人串标抬标,排斥他人。一些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坐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国家利益受损。另外,招标人或代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双方搞桌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串标抬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严重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而且极其容易滋生腐败。 \r\n 近日,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在5月底前,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对于依法应当公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在公告平台上公告。 \r\n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对招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做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对那些有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限制或者禁止其进入招投标领域。 \r\n 其实,早在2008年,10部门就印发《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抓紧建立本行政区域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应按照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 \r\n 此次10部门再次发文要求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并明确期限,是因为之前这一制度落实得并不尽如人意,一些地方进展迟缓,未建立公告平台,一些地方虽已建公告平台,但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影响了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实施效果。 \r\n 据统计,截至2009年11月,全国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只有16个建立了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另外16个计划或正在建立。 \r\n 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将规范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作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r\n 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正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 \r\n “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举措和有效办法。只有形成对违法违纪行为人人喊打的态势,才能净化建筑市场。”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专项治理办)副主任、中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傅奎告诉记者。 \r\n 守信者获激励 失信者受惩戒 \r\n 诚信体系引市场转变 \r\n 2009年7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越王宫博物馆建设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项目开始招标,预计发包价约1.5亿元人民币。项目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预审,评标办法采用加入综合诚信排名分值的平均值评标法,总分权重分配比例如下:报价得分权重80%,综合诚信排名得分权重20%。最终,这个项目的中标人是当时综合诚信排名得分最高的投标企业。 \r\n 2009年,广州市开始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将施工企业的守法守纪、质量管理、安全施工等情况予以标准量化,并进行综合评分,对有不良记录行为公告的单位予以扣分,并将总得分及排名在网站上进行公布。 \r\n “实行诚信评价体系以后,招投标市场从过去的单一价格评价指标竞争调整到以价格和诚信多种评价指标的较量,使企业把主要精力从市场竞争调整到以质量、安全管理等要素的竞争,引导企业标后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广州市专项治理办公室的负责人说。 \r\n 对于这种诚信评价体系,相关企业又是如何看待?一位建筑工程企业的负责人认为,目前多数企业已经意识到,综合评价体系的应用标志着这么多年来沿用的招投标套路彻底改变,如果还是用大部分精力去研究标的报价,靠围标串标那一套,而忽视施工现场的管理,将导致企业诚信扣分,最终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诚信评价体系的应用将会对企业的经营理念产生巨大影响。目前,很多企业已经转向通过加强管理、提高企业实力、打造企业品牌、赢得良好的市场声誉来提高在招投标市场的竞争力。 \r\n 中央专项治理办也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将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制度落实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促进信息共享。 \r\n 据了解,目前很多地方在建立违法行为公告平台的同时,也建立起了相应的投标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把违法行为加入到投标企业的诚信记录中,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r\n “诚信评价体系的目的就是要让守信者获激励,失信者受惩戒。”傅奎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对诚信评价体系的作用寄予厚望,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r\n 建统一综合平台 打治理组合拳 \r\n 治理招投标突出问题 \r\n 据了解,目前很多地方已经探索建立了违法行为公告及诚信评价体系,但各省区市的公告平台仍然是信息孤岛,没有实现互联互通。另外,省一级主管部门对于违法企业的惩罚标准也不统一,有的地方还存在部门保护主义问题,有的还存在本地外地企业施行差别待遇。这些都制约了这一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发挥作用。 \r\n 记者从中央专项治理办了解到,目前中央专项治理办正在着手建立综合公告平台,打破行业隔离和地区封闭,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用,发挥违法记录公告效用。对于当前各地违法行为惩罚不一的问题,也会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惩罚标准。 \r\n “治理招投标领域问题,需要组合拳。”中央专项治理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完善招投标需要多管齐下,既需要规范招投标企业,也需要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出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更需要加强对主管机关和人员的监督。 \r\n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启动电子招投标应用管理系统,逐步推进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评标和网上监管,使招投标更加公开透明。 \r\n 关于招投标主管机构、人员的查处情况,记者从中央专项治理办获悉,仅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到去年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线索4869个,立案3517件,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21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794件,涉及国家工作人员777人。(秦佩华) \r\n ■ 相关法规 \r\n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r\n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r\n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r\n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r\n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