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新疆实际,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作如下调整: \r\n 一、下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并在自治区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2、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3、其他非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r\n 二、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非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r\n 三、凡未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手续的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三日内按本规定办理。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