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金额共计50余万元 \r\n 晨报讯(记者武新)原为国际招标公司日元贷款部项目经理的巩某,竟然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投标过程中大肆收受多家企业的贿赂,共计50余万元。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巩某提起公诉。 \r\n 2003年,巩某到一家国际招标公司日元贷款部工作,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代理招标,2005年1月,湖北某投资发展公司的公关部经理徐某来到北京,徐某称她所在公司想争取到一个位于西安的建设项目,希望巩某能够帮忙。巩某说这个项目要通过招投标流程来定,徐某见状,便从包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递给了巩某,双方经过一番推让,巩某最终将钱收下。此时,巩某又说:“这件事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的,我也需要上下打点。”于是,徐某立即又拿出3万元。巩某收下钱后,先将其他投标单位的情况告诉了徐某,并为其拟定了投标书。然后,他又在公司的定标会上以部门经理的身份为徐某争取,事后,徐某拿到了这个建设项目,并又给了巩某3万元。此后,巩某又利用职权,先后3次为徐某的公司拿到了投标项目,共收取了徐某近30万元。经查,2005年1月至2009年3月间,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0余次左右项目招标结果,收取多家企业好处费共计50余万元。 \r\n 检察官建议:建立行贿人数据库 \r\n 丰台检察院检察官建议说,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零散地分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因此,应当将零散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条文整合在一起。此外,还应建立行贿人数据库。通讯员杨帆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