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r\n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实施办法 \r\n第一章 总则 \r\n第一条 为了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意识,推广和弘扬先进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r\n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中具有招标代理资质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r\n第三条 本活动坚持自愿申报、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r\n第四条 本活动以诚信为基础,只有以诚信为本的招标代理机构才能进入创优评比行列。 \r\n第五条 本活动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授予荣誉称号,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2年(即2007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评选结果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问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荣誉称号。 \r\n第六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诚信创优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制订实施办法和评分标准,并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r\n第二章 申报条件 \r\n第七条 申请参加诚信创优活动,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r\n(一) 公司成立三年以上,在四个国家级招标代理资质(中央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国际招标项目)中,至少具有一个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r\n(二) 必须是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中具有招标代理业务并从事该业务的机构; \r\n(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r\n(四) 近二年(即2007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下同)没有出现亏损; \r\n(五) 在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 \r\n(六) 近二年内没有发现串通招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的现象,没有出现资质挂靠、变相转卖、出借、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质的不良行为,没有被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过。 \r\n第三章 诚信创优标准 \r\n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指标体系采用120分制,诚信部分50分,创优部分50分,加分部分20分。累计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即为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先进单位。 \r\n(一) 诚信部分50分 \r\n1、有健全的诚信管理制度,员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和诚信观念,经常开展诚信理念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10分)。 \r\n2、依法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出现违约现象(10分)。 \r\n3、已经建立招标委托人或投标单位对本单位信誉评价制度,并获得他们好评(10分)。 \r\n4、近二年没有拖欠职工工资,并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0分)。 \r\n5、依法纳税并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较大贡献(10分)。 \r\n(二)创优部分50分 \r\n1、近二年有效招标额(不含非招标采购)达到15~30亿元的5分;达到30~40亿元的10分;达到40亿元及以上15分。 \r\n2、近二年有效代理招标项目(以委托协议书为准)达到70~100个的5分;达到100个及以上10分。 \r\n3、财务状况良好,近二年年均净利润达到30~50万元的5分;达到50万元及以上10分。 \r\n4、近两年年人均招标额(综合业务单位按从事招标代理人员计算)达到0.7~1亿元的3分;达到1亿元及以上5分。 \r\n5、近二年招标项目的平均节资率达到8~10%的3分;达到10%及以上5分。 \r\n6、招标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其中:中高级职称比例达到65%及以上5分。 \r\n(三)加分部分20分 \r\n1、与省协会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的加3分;与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签署了诚信自律承诺书并自觉履行的加5分。 \r\n2、在四个国家级招标代理资质中,具有一个甲级资质加1分;具有二个加2分;具有三个加3分;具有四个的加5分。 \r\n3、近两年的年均招标额达到50~80亿元加2分;达到80~100亿元加3分;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加5分。 \r\n4、单位近二年获得地、市级奖项的加1分;获得省、部级奖项的加2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3分(有多种奖项的只考虑高的一种)。 \r\n5、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2分。 \r\n(四)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r\n \r\n第四章 程 序 \r\n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评选活动程序如下: \r\n(一)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自愿原则,填写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申报表(见附件二),报至省级招标投标协会,由省级协会初审后上报至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如所在省份没有省级协会,可直接上报至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r\n(二)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r\n1、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申报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见附件二); \r\n2、如果与协会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的,提供复印件; \r\n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r\n4、企业简介,包括历史沿革、概况和机构设置等; \r\n5、从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中高级职称人员须提供职称复印件; \r\n6、近二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r\n7、近二年的招标代理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只提供光盘,不提供纸质); \r\n8、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商务部和财政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r\n9、获得地市和省部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 \r\n10、参与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 \r\n11、成立省协会的,须提供省协会的初审意见。 \r\n提交申报资料的说明详见附件三。 \r\n(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r\n(四)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指导委员会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公示的标准进行打分,综合得分达到标准的,进入“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诚信创优”机构序列。 \r\n(五)评选名单初步确定后,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无异议的最终确定为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先进单位。 \r\n(六)评选名单确定后,协会召开表彰大会,授予“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 \r\n(七) 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刊和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宣传获得诚信创优荣誉称号的招标代理机构。 \r\n(八) 编辑出版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诚信创优先进单位》名录,供招标人和投标单位及社会各界查询。并收集编入《中国招标投标行业年鉴》。 \r\n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r\n第十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理事会负责对中国招标投标行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协会秘书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档案,记录相关信息。 \r\n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因申报资料失实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纠纷的,由申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r\n第十二条 协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对入选后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协会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中国招标投标行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先进单位称号,被撤销的单位2年内不得参加此项活动。 \r\n第十三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将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记入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企业诚信档案,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r\n第十四条 经审核达到标准的单位,将在协会网站公示,接受全行业和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10-88653327;邮箱:chengxin@ctba.org.cn(须实名举报)。 \r\n 第十五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的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参加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r\n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