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r\n 2008年10月,某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称其对某项目的中标结果有异议,指责代理机构未对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核查并草率答复质疑,存在严重的偏袒与敷衍情况。 \r\n 该项目预算金额30多万元,属于该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献礼工程的子项目。 \r\n 监督管理部门随后在调查中发现,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主要围绕设备档次、评委评分、中标单位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3个方面。代理机构的答复强调一个中心意思:质疑的3个问题均是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基本上未正面回答质疑。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再次质疑,并列举相关证据,同时对代理机构推卸责任行为作了言词激烈的谴责,并分别书面向纪检和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和投诉。 \r\n 代理机构收到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认真核查该投诉问题后,遂邀请该项目的5位评委重新复核。结论是:维持原评审结果。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投诉人投诉书列举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规则和标准组织并进行依法依规评审,要求代理机构再次复核。 \r\n 代理机构于是第2次组织评委复核。结果评审专家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投标人直属分支机构在项目所在地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而预中标人仅能提供外地驻XX市办事机构备案册和驻XX市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证,未能提供在XX市(驻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因此评委一致认为该项评分应扣0.2分,但仍维持原中标结果。 \r\n 收到此复核结果后,监督管理部门再次结合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要求代理机构再次组织复核。证据显示,预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其中有2份合同书是重复放入,有1份不属于该类工程,还有1份合同内容不完整,但评委没有认真核对就按9份合同给予4.5分。代理机构于是第3次邀请该项目5位评委复核,结果为:本项目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作废标处理。 \r\n 问题 \r\n 本案值得反思之处是,在招标投标文件、评分规则和标准未作任何改动的情况下,同一个项目,同一个评审委员会历经5次评审,先后得出了3个截然不同的结论。一个在质疑阶段就能解决的问题为什么会上升到投诉? \r\n 启示 \r\n 首先,代理服务应高效优质。本案中,代理机构存在以下3个问题:一是编写标书不够严谨,成为核心争议点。如招标文件要求:各投标人应具有本地化服务机构,本地公司售后服务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外地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具有长期有效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得5分。(必须提供投标人直属分支机构在项目所在地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而预中标人A公司在厦门,投诉人认为A公司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支机构在项目所在地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评审委员会在收到质疑后,坚持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人直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是要求投标单位具有售后服务合法化的含义,倘若机械地套用,则有失广泛公平的原则。经查阅,A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XX市招商局签发的年审记录完备的《外地驻XX市办事机构备案册》,明确其业务范围是售后服务联系业务等,该公司的售后服务机构是合法的。之所以引起较大的争议在于招标文件加上必须提供投标人直属分支机构在项目所在地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那么,完整的解释应为:如果缺少上述3证中的一个,应予扣分,至于扣多少是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但一分不扣,对证照齐全的公司是不公平的。 \r\n 二是答复质疑不认真。投标人是否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复印件一核查就知道,但采购代理机构并未组织评委认真核查,就作出不负责任的答复,并把责任推给评委,在答复质疑时将矛盾升级。 \r\n 三是组织工作不严密。如复核评审记录材料显示,第一次评标评委成员为5位,但没有业主评委签字,随后两次复核说明显示评委仍为5位,最后一次复核意见除了第一、二、三次的评委成员外,又加上了一个业主评委,成员变为6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r\n 因此,笔者认为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刻不容缓。本案中,评审专家没有慎用手中的评标权。质疑人多次郑重要求评委认真复核,认为预中标人的业绩得分4.5分有问题,但评委仍坚持预中标公司9份合同均为有效。在多次复核中,如此多次反复并结果迥异,反映了该评审委员会没有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对待评审工作。 \r\n 投诉人向当地纪检部门反映该项目评委有违“三公原则”后,有关部门以单位名义行文,要求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并将结果函告。 \r\n 此外,采购人应正确对待质疑与投诉。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做法不理解,不知道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其合法权益,因此,对供应商的质疑采取不配合、推诿的态度,不但不积极主动配合监督管理部门、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反而以重大建设项目为由阻挠、干扰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投诉事宜,甚至在后期要求以废标告终,这也是造成评审委员会不恪守中立立场的原因之一,造成该项目无端延误长达一个多月。(黄明锦)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