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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全国范本业内征求意见 定价原则更清晰


 发布时间: 2017-05-26     

  旨在解决招标采购行为混乱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正在北京展开行业内征求意见。3月18日,国内主要的工业和商业企业都出席了相关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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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与会企业人士介绍,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国家六部委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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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2月份时,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在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的时候就曾表示,《规范》由卫生部牵头,并联合其他几大部委起草。某大型医药企业人士介绍,该文件正是对7号文和59号文的后续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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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两会”期间,很多医药界的代表和委员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和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交了很多议案和提案,其中呼声最高的意见就是建立统一的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的国家标准。本报记者在《规范》中发现,委托配送、定价原则等引起较大争议的方面均进行了新的调整,同时还明确写入了“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等众多企业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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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送原则加紧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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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本报记者了解,在该《规范》中,针对选择配送企业的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该意见征求稿要求,中标企业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大型药品经营企业代理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应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实际配送业绩和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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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中已明确说明“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针对委托配送的问题,《规范》也进行了一些调整:虽然原则上只需委托配送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如果被委托企业不能直接完成配送任务,需要再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的,应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不得不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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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价原则进一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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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因素是医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从各地招标整体来看,很多企业对五花八门的招标评分标准深感困惑,并反映这些原则中的价格权重显得过大。《规范》对药品招标中价格所起的作用重新进行了规定:质量要素权重一般不应低于总分的50%,价格要素权重一般不低于质量要素权重的40%,服务和信誉要素权重不超过总分权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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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和委员对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和集中采购价格无法衔接的问题曾专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议。未来有关部门将建立专门的零售价和采购价的衔接机制。据业内人士介绍,该机制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药品集中采购价格上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集中采购品种的临时零售价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自价格主管部门公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之日起,30日后执行新的采购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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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鼓励优质创新的评价方法,但由于缺乏统一,造成了认识上的不一致。为统一差别定价的门槛,有关部门将划定“质优”药品的范围。据与会专家介绍,将对6种主要类型的药品给予定价上的鼓励,这6大类药品为:国家专利药、保密处方的中成药、获得与质量有关的国家级奖项的药品、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原研药、单独定价药和优质优价中成药、通过GMP认证的其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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