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由18家医药行业协会共同组织的2010年“声音·责任”医药界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与往届有了很大的不同,相比以往的“嘈嘈切切皆杂谈,大小观点各不同”,本次座谈会上,“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发言始终离不开抨击地方保护主义和规范基本药物招标。 \r\n 最后,座谈会形成了一份《关于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八条建议》(下称《建议》)的建议,22名代表和委员在该建议上联合签名,赶在3月9日中午12时——联名提案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大会。 \r\n 《医药经济报》记者发现,《建议》中,有两项与地方保护关系较大,其他6项都与建立统一的招标规范有关。尽管有些代表和委员提出要废除招标,但大部分企业代表仍希望通过国家出台统一标准来维护招标的规范和公平。 \r\n 吁请一: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r\n 在各地药品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对各地五花八门、或多或少排斥外省企业的规定感到疲惫。因此,在联合建议中,代表和委员强烈要求取消一些有碍公正的招标规定。 \r\n 本报记者发现,代表和委员强烈要求取消的规定中,有两项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色彩。一项是“在招标采购中,外地企业必须出具省级药检所有关药品合格证,外地企业提交的市级药检所证明无效”,而本地企业的质量检测实际上由所在市药检所执行的。另一项是“在药品检验招标采购中对外地企业被授予缴纳四险一金的社保证明要进行核查”,对本地企业却没有这样的要求。 \r\n “谁掏钱谁管理,谁掏钱谁当家。”河南辅仁药业董事长朱文臣代表如是认为。政府是药品招标的买单者,自然要组织招标;地方政府也为医改配套出资,自然要参与管理。朱文臣认为,出资人即管理人,所以地方保护的出现不可避免,政府管得多了,市场的作用就相应地弱化。 \r\n 此外,《建议》还提出招标应尊重市场的选择,落实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自选配送企业。 \r\n 本报记者了解到,与配送有关的地方保护举动也层出不穷。在某地配送招标过程中,实力雄厚的外地配送企业反而会败给地方的小企业。从目前来看,基本药物配送的确存在不规范之处,有些地方是厂家配送,有些地方是经营单位配送,还有些地方要求零差率配送。石药集团董事长蔡东晨代表认为,基本药物配送局面如此之“乱”,原因即在于配送费用没有明确由谁买单。 \r\n 同时,2009年招标中出现的政府给批发企业划分等级限制其配送范围、金额及配送费率的做法,也遭到了与会代表和委员的普遍反对。代表和委员由此联合建议,药品配送费用应由企业间议定与支付,行政干预和限定配送是不恰当的,反对片面保护地方利益。 \r\n 吁请二:招标应制定总标准 \r\n 除了地方保护现象之外,地方招标中“唯低是取,质量分层”的价格管理措施最受争议。在各省药品招标中,仍有片面追求药品降价的现象,使得中标价格在大幅度下降。 \r\n 蔡东晨指出,经过若干轮药品降价后,药品价格中的虚高成分已基本消除,现在继续压低价格只会将招标价降到成本线或以下,最终导致两种结果——或者是企业偷工减料;或者是价格太低,企业不生产,导致药品供应无法保障。 \r\n 与会代表委员由此提出,药品招标应该出台相应的标准。 \r\n 仁和发展集团董事长杨文龙代表说:“我认为制定招标的模式很重要。目前基本药物配送规定五花八门,出现这些现象正是因为缺少一部总的法规。我认为这个招标的模式应该要有一个总标准。此外,标准谁去制定也很关键。 \r\n 我认为,招标的标准应由全行业共同制订,特别是让行业协会能够参与招标方案的制订。” \r\n 吁请三:加强质量分层科学性 \r\n 与“唯低价是取”相对应的,是应该在招标中体现质量优先的原则。2009年,卫规财发2009〔7〕号文件又着重要求各省加大质量权重。然而,各地在落实这一政策的过程中,质量评价标准模糊和混乱的情况十分普遍。 \r\n 《建议》提出,应落实“质量优先”的原则,由中央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权威机构来制订“质量优先”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推进该标准的切实实施,以使各地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进行质量分层有章可循。 \r\n 同时,质量分层标准的制定不能简单地把“是否专利”、“是否原研”、“销售额排名”等作为评定标准,也不能仅靠临时聘请的专家在招标现场凭印象来确定“质量优先”品种,这些做法欠科学、欠公平,难以选出真正的高质量产品,更可能让权利寻租、商业贿赂大行其道。 \r\n 不过,在如何落实质量优先的原则上,“两会”代表、委员中的技术标准专家们却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专家认为“质量优先”是一个没有标准、无法评判的命题。 \r\n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菌苗室主任王国治委员告诉本报记者,“质量优先”之所以评不出来,是因为法定的药品标准只有一个——《中国药典》。虽然药品检验机构据此检验并出具药品是否合格的报告,但并没有法定标准来判断质量更优者,各地提出的各种质量分层标准都没有法律依据,聘请专家现场凭印象“打钩”就更谈不上科学性。 \r\n 对于有的地方把通过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GMP认证作为质量优先的评判标准之一,不少代表、委员持反对意见,认为这涉及国家主权,不应该把别国的法规标准凌驾于本国标准之上,如果认为我国GMP水平不如别国,那就应该对我国GMP进行修订。 \r\n 质量评价最科学的办法是对每种药都进行临床验证,通过临床数据来说明质量优劣,但这在现阶段无法实现。显然,制定最科学的质量优先标准在短时间内依然悬在空中。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