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IC供图 \r\n “三公”经费不得摊派转嫁,机关应采购中低档货物和服务,配备中低档公务用车……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机关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机关经费、资产严格管理的精神。 \r\n “三公”经费不得摊派转嫁 \r\n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要求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r\n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r\n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 \r\n 禁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 \r\n 征求意见稿对机关用地、用房做出了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维修、使用、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 \r\n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r\n 减少因公出国团组人员数量 \r\n 征求意见稿对公务接待、办会、因公出国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推进接待服务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接待服务社会化,并且不得超标准接待。 \r\n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建立健全庆典活动管理制度,经批准举办庆典活动的,应当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和期限。 \r\n 此外,政府各部门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r\n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被撤职 \r\n 在规范机关经费、资产管理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n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r\n ——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 \r\n ——挪用资金用作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由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r\n ——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的; \r\n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r\n ——举办庆典活动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 \r\n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