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记者从拉萨市阳光公证处了解到,某单位在对一项工程进行招标时,由于对招标程序等相关情况都不是很清楚,结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r\n 法律规定,在决定对某一事项进行招标时,招标单位应该先向社会进行公告,如果有3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就可以进行招标了,然后是进行评标,并最终决定中标单位。评标与投标应分开进行,在评标阶段,投标单位也不能在现场参与。 \r\n 但是,该单位在进行招标时,因为没有经验,且对招标的相关情况不清楚,因此招标程序非常不合法。该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犹如开会一样,单位所有的领导、评标专家以及投标单位人员等都在现场。所以,拉萨市阳光公证处的公证员决定立即中止该单位的招标工作。 \r\n 公证员陈辉蓉告诉记者,在进行招标时,如果对招标程序不清楚,或者没有招标经验,最好是寻找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这样,既能使招标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减少招标单位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