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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不得歧视国产设备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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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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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并监督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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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采用歧视性条件,间接或直接指定采购国外品牌产品或功能部件,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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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有关部门将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重点清理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以及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