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株洲讯昨日,株洲市招投标管理局苏总工程师约见本报记者告知,省建设厅已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远大公司”)具有第一中标人资格。该决定书认为,佛山市建设局《通报》对远大公司给予的通报批评不属于《招标文件》中的“通报”的范围,也就不能作为确认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r\n 今年3月,株洲市广电中心建筑幕墙第一标段工程招标,远大公司、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西飞公司”)等4家公司竞标,远大公司胜出。约10天后,西飞公司向株洲招投标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消远大公司第一中标人资格。西飞公司的理由是,去年,远大公司在一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未能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这一行为属于企业不良行为。株洲招投标管理局审查相关资料后,认定远大公司具有第一中标人资格。随后,西飞公司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终止株洲招投标管理局的行政决议。 \r\n 省建设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省建设厅认为佛山市建设局的《通报》中称“对远大公司等六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只是表明对远大公司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能充分证明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给予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佛山市建设局《复函》及佛山市建设局统一印发的远大公司建筑行业企业诚信手册,表明远大公司因未按广东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开展自查活动和报送有关资料,于2008年9月被佛山市建设局通报批评,但并不能证明给予了远大公司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因此,申请人西飞公司提出的远大公司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主张证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 \r\n 《行政复议决定书》称,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记者王兴夏 \r\n “省建设厅叫停具体行政行为”追踪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