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08年6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若干规定》(下称86号文)正式实施,这份文件对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提出了八项要求,也吹响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第三次创新的号角。至此,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经历了三次重大的阶段性跨越,实现了三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基本构建起了有形建筑市场的“阳光作业”机制。 \r\n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起步较早、发展迅速。1981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将招标投标机制引入建设工程领域,开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实践和探索。1993年,深圳市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施工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标志着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走上了法制化轨道。1998年,作为全国较早成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正式运行,实现工程交易从无形到有形、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 \r\n 2002年以来,全市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累计12995项,施工招标投标交易金额高达2430亿元,通过招标投标节省资金累计344亿元。仅2008年,我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共2542项,中标价累计535亿元,当年节省资金约60亿元。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有形建筑市场已成为我市成立时间最早、成交金额最大、影响面最广、社会最关注的一个要素市场。 \r\n “为了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深圳在短短几年时间里,经历了三次重大的阶段性跨越,实现了三次重大的制度创新,构建了有形建筑市场的‘阳光作业’机制。”深圳建设局局长李荣强清楚地记着每一次创新给中国有形建筑市场所带来的冲击力和示范效应。 \r\n 第一次制度创新以2001年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全面修订为重要标志。此次创新的重点是彻底消除在工程任务分配和定价中的行政干预和计划色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r\n 第二次制度创新以2004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为重要标志。此次创新的重点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实现招标投标的“三公”。 \r\n “经过两次招投标制度创新,我市建筑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阳光作业机制基本建立,各方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但招标投标‘择优’原则体现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以86号文为重要标志,深圳开始了第三次招投标制度创新。”深圳市建设局副局长胡建文告诉记者此次创新的重点是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实现招标投标“三公”原则与择优目标的统一。 \r\n 这次制度创新的10项主要内容包括: \r\n 一是工程集中交易制度。要求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均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 \r\n 二是资格后审制度。改原来的“面对面”投标为“背靠背”投标,从程序上解决围标的问题。 \r\n 三是优质优价和优质工程奖励制度。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工程质量的奖励条款,获得“鲁班奖”等奖项的承包商可直接承接一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 \r\n 四是合理低价中标原则。进一步完善评标定标方法,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 \r\n 五是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评价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 \r\n 六是商务标清标制度。在评标前对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清标,并作为评标的依据。 \r\n 七是串通投标的直接认定制度。一旦认定了11种围标、串标情形,即可作串通投标处理。 \r\n 八是评标质量反馈制度。招标人对评标结论进行反馈,对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将进行警告或清出专家库。 \r\n 九是工程变更备案和结算审核披露制度。超过限额的工程变更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结算报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结算价超中标价严重的予以通报和披露。 \r\n 十是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监察、建设等有关监督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决策招标投标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大问题。 \r\n 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了建设领域的反腐保廉预防体系,较好地解决了“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世纪性难题;转变了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了投资环境,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