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在国内公开招标,但没有从投标方中确定中标方,而是自行施工,投标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西城法院受理了该起招投标合同纠纷案。 \r\n \r\n 原告某修配厂诉称,被告A公司(代称)受被告B集团(代称)委托,对其“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2008年12月9日,开标活动在A公司进行,投标单位包括原告在内共有四家。在参加投标的单位中,原告标价低,设备精良,技术力量雄厚,施工经验丰富,并且参加过平面分段生产线项目制作和安装工作。2009年4月9日,招标活动期限已到,但是没有任何一家投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经原告了解,被告没有确定中标单位,并且自行安排施工单位施工。 \r\n \r\n 原告认为,被告公开进行招标,在投标人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告没有确定中标单位,而是自行施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根据原告的报价和条件,原告应该中标。被告没有确定原告为中标方,给原告造成了可期待的利润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利润损失、图纸设计费,双倍返还保证金等共计200余万元。 \r\n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黄冠猛)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