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敏 通讯员李晟)为促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营造健康规范的招投标环境,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自治区发改委会同包括自治区交通厅在内的10个有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近日向社会发布。 \r\n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招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r\n 据交通厅有关部门领导介绍,《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我区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在2009年,自治区交通厅提出全年广西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0%以上,力争达到400亿元。在这种交通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前提下,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是否顺利,将对我区交通建设目标的完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