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出台了《亳州市招标项目流标处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招标项目流标处理程序。 \r\n \r\n 《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首次招标开始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流标,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采购项目负责人均应出具书面报告,注明流标原因,并由各监标人员签字后报送相关科室存档备查,同时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公开招标项目流标后,原则上应进行二次招标并重新履行信息发布、文件备案等手续,并针对首次招标的工程量、技术数据、预算金额及评标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公开招标项目首次招标流标后,确因项目实施紧急等原因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对招标文件中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标书发售时间及开标程序均符合规定的,按中心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不进行二次招标而变更方式。但重大项目改变招标方式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般事项按中心原有规定和程序执行。其它公开招标事项必须经二次公开招标后方可变更。 \r\n \r\n 该《规定》还对变更招标方式的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作者:朱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