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近日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的相关规定。 \r\n 关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项目由省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委托省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原则上须在30天内完成采购,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原则上在20天内完成采购。 \r\n 关于集中采购项目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每年年初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采购计划要在2个月内完成采购工作。 \r\n 同时,制定下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对各代理机构的基础工作、业务开展、采购效率、质疑投诉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网公示。(杨华)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