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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市44条“铁规”严格监管招投标活动


 发布时间: 2017-05-22     

  新华网长三角频道记者蔡玉高、王晶晶4月2日报道:江苏省南京市近日出台《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44条具体规定将对事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介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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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近年来在招投标活动中开始出现串通投标、出借资质、多头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2006年以来南京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接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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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事关项目质量、投资效益,以及政府资金的廉洁和安全使用,必须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加以重点监管。”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龙翔介绍,为此,南京市专门组织专家、学者梳理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12个风险控制点,并组织建设、财政、审计等多部门进行认真研讨,起草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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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刚刚下发的规定从制度设计、机制创新和具体实施三方面入手,出台了许多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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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机制创新方面,南京市将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量化考核,定期对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予以调整。这一举措有助于打破工程参建各方与中介机构的利益链,运用经济措施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另外,针对“串标围标”这一监管重点,实行以非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由工程建设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网上发售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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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翔介绍,《规定》还对招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不仅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了监控,而且对管理过程进行了延伸,从控制招标人的自由裁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及强化后监督管理等三方面做到监管的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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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规定》的实施,南京市专门制定了《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对违规发包或承接业务、泄露标底等9类情形,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6个月至36个月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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