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决定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起,《条例》连续3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r\n 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安排,《条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3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先后2次以委办公厅名义征求中央编办、财政部等20多个有关部门及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20余次,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发改委和市场主体意见,参会人员达400余人次。针对各部门关注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重大问题,专门召开部门座谈会,并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对于市场主体反映比较集中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组织了专题论证会。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听取意见的要求,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就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在全面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日前已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 |